【导语】:2021年3月26日,越秀区发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公布了13号线2期纪念堂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
▶征收范围
纪念堂站规划红线范围(点击下载);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房屋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兴隆东街8号、10号、12号、14号、36号、38号,兴隆东二巷4号、4-1号、5号、6号、6-1号、6-2号、6-4号、7号、9号,东风西路226-1号、226-2号、226-3号、226-4号,东风西路228号。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项目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房屋:5068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4916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房屋:48150元/平方米。
(三)“住改商”房屋补偿标准。
拥有合法产权,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用房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1.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0%给予补偿。
2.1987年1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施行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补偿。
3.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至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营业的,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4.2001年2月6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住宅房屋给予补偿。
按上述第1、2、3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办法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处理的补偿总额(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四)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五)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六)货币补偿弃产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弃产补助。
(七)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收人。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房屋征收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或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1.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5.2万元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6.5万元购买。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2.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3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4万元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万元购买。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3.被征收人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及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安置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按每平方米3500元结算。
(二)选房顺序确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三)产权调换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四)产权调换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以上搬迁时限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五)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0元/户/月的,按2500元/户/月支付。
☑完整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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